聂卫平数字人视频版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
近年来,随着人工智能与数字孪生技术的飞速发展,数字人技术已从概念走向广泛应用。围棋大师聂卫平先生作为中国围棋界的标志性人物,其形象、声誉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。近期,网络上出现了未经授权的、使用聂卫平先生形象和声音生成的所谓“聂卫平数字人”视频内容。这些内容不仅可能涉及肖像权、名誉权的侵害,更直接触及了新兴的数字版权法律盲区。此类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,擅自利用技术手段合成名人形象进行内容传播,构成了对聂卫平先生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,也扰乱了健康的网络内容生态。

数字人技术应用中的核心法律风险
数字人视频的生成,通常依赖于深度学习模型对目标人物大量肖像、声音、行为模式数据的采集与训练。这一过程本身就可能存在法律瑕疵。首先,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。未经聂卫平先生本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的明确同意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,制作、使用、公开其肖像。数字人技术生成的动态形象,即使并非直接拍摄,但只要能够清晰识别为特定自然人,即落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。
其次,声音作为一种独特的个人标识,同样受到法律保护。在《民法典》中,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。未经许可,合成、模仿并使用聂卫平先生具有辨识度的声音进行配音或对话,涉嫌侵犯其声音权益。
更为复杂的是版权(著作权)问题。一个深度合成的数字人视频,其生成的底层算法、最终呈现的视听内容,都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。然而,其创作的基础——聂卫平先生的形象、棋局讲解、历史影像等素材,其版权可能归属于聂卫平先生本人、相关赛事组织方、拍摄者或播出平台。未经授权使用这些素材进行AI训练和内容生成,涉嫌侵犯原素材的复制权、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具体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
- 形象盗用与合成:利用公开或非公开的聂卫平先生照片、视频,通过AI换脸、形象重建等技术,生成其并未实际参与录制的讲解视频、广告或直播内容。
- 声音克隆与滥用:采集聂卫平先生的公开演讲、比赛讲解录音,训练AI模型克隆其声音,并用于为其他视频内容配音,甚至生成虚假的言论或商业推广。
- 虚假代言与关联:利用生成的数字人视频,暗示或明示聂卫平先生为某些产品、服务或观点背书,误导公众,损害其名誉与商业价值。
- 流量攫取与不当得利:在短视频平台、自媒体账号发布此类侵权视频,通过吸引眼球获取平台流量分成、广告收益或进行粉丝导流,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。
权利方的法律立场与严正声明
针对上述侵权行为,聂卫平先生及其权利管理团队在此作出严正声明:聂卫平先生对其肖像、声音、姓名及一切与其个人形象、声誉相关的衍生权益享有不可侵犯的合法权利。任何未经聂卫平先生本人或其正式授权机构(如聂卫平围棋道场)书面许可的以下行为,均属违法侵权:
- 使用任何技术手段(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、深度学习、计算机图形学)生成、制作、复制、修改含有聂卫平先生肖像或声音标识的数字人形象、视频、音频内容。
- 在互联网平台(包括网站、应用程序、社交媒体、短视频平台等)上传、发布、传播前述侵权内容。
- 利用前述侵权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、营销推广、课程售卖或获取其他经济利益。
- 任何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聂卫平先生与特定产品、服务或机构存在合作、代言关系的关联性宣传行为。
权利方保留对一切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。这包括但不限于: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以及索赔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(包括直接损失、预期利益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)和名誉损害抚慰金。
维权行动与法律依据
面对数字时代的新型侵权,法律武器是维护权益的根本保障。权利方将采取多层次、全方位的维权策略。
可援引的法律法规体系
中国的法律体系为应对此类问题提供了逐步完善的支持: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: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定义、保护及合理使用范围,并首次将声音保护纳入参照肖像权保护的范畴,为维权提供了核心的人格权基础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: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。侵权视频若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原始棋局录像、解说词等,则同时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。AI生成内容本身的权利归属虽存争议,但其侵权性质明确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: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。对于利用名人数字人进行虚假或未授权代言的行为,该法也提供了规制依据。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及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:这些新兴法规强调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和AI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,要求其尊重知识产权、不得生成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内容,并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。这为要求网络平台下架侵权内容、处置侵权账号提供了直接路径。
即将采取的具体维权措施
权利方将组建由法律专家、技术顾问和媒体团队构成的专项小组,系统性地推进以下工作:
- 全面监测与证据固定:利用专业数字版权监测工具,对全网进行7x24小时巡查,锁定所有侵权视频链接、发布账号及传播数据。通过时间戳、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,对侵权证据进行司法认可的电子存证。
- 平台投诉与快速下架:依据各网络平台的内容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,向抖音、快手、B站、微信、微博等平台发起批量、正式的侵权投诉,要求立即删除侵权内容,并对屡次侵权的账号采取封禁等处罚措施。
- 发送律师函与诉前警告:对于侵权情节严重、传播范围广或具有商业性质的侵权主体(如MCN机构、商业公司),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,明确提出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等要求,进行诉前交涉。
- 提起民事诉讼:对于经警告仍不停止侵权、或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行为人,权利方将毫不犹豫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并通过公开判决以儆效尤。
- 探索刑事报案路径:对于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许可大量制作、销售聂卫平数字人视频或相关服务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可能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等刑事犯罪,权利方将评估并启动刑事报案程序。
对行业与公众的呼吁
聂卫平数字人视频侵权事件并非孤例,它是人工智能技术浪潮下名人权益保护面临普遍挑战的一个缩影。此声明的发布,不仅是为了维护个体权益,更是为了推动建立清晰、公平的数字时代规则。

对技术开发者与内容创作者的警示
技术创新必须在法律与伦理的框架内进行。我们尊重并鼓励AI技术的探索,但坚决反对任何以技术中立为名,行侵权盗版之实的行为。技术开发者和内容创作者应树立牢固的版权意识与人格权尊重意识:
- 在开发涉及真人形象、声音克隆的应用或模型前,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,并约定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。
- 在内容创作中,应主动规避使用未经授权的名人数字形象。如需使用,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授权。
- 建立内容审核机制,对用户利用开放工具生成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合规性筛查,防止平台成为侵权行为的温床。
对网络平台方的责任要求
网络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关键节点,必须切实履行“通知-删除”义务及安全管理主体责任。我们呼吁各平台:
- 完善针对AI生成内容、数字人视频的专门审核规则与侵权投诉渠道,提升识别




